辦理遷戶口的一般流程如下: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xiàn)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4、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5、戶政科簽發(fā)《淮遷證》;
6、持《淮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7、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需注意,外地人通過積分方式達到落戶條件后,要到轄區(qū)派出所辦理上海市戶口準遷證明,然后到原戶籍地開具戶口遷移證,最后攜帶戶口遷移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回到辦理戶口登記。
【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nóng)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nèi),農(nóng)村在十日以內(nèi),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zhuǎn)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