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雷嘉)教育部昨天發(fā)布公告,宣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教育部此舉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yōu)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留學回國人員辦事程序,方便廣大留學回國人員工作和生活。此前,《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制表、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證明材料,是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內就業(yè)、升學、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等的重要依據。
自2020年10月1日起,駐外使領館不再受理開具申請《留學回國人員證明》。2020年9月30日前已提交申請的,駐外使領館根據留學人員意愿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使領館開具時間晚于2020年11月1日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仍然有效。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取消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留學人員提供的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錄取材料、國外院校頒發(fā)的學位證書或畢業(yè)證書、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留學人員自愿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留學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留學人員護照及簽證、出入境信息、回國行程票據等確定留學人員在外留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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