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位女士來咨詢說老公剛通過上海居轉戶取得上海戶口,他們已結婚十年,是否也可以通過夫妻投靠的方法取得上海戶籍?還是說還有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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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的批復》(滬府[2009]70號);《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zhí)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guī)定》(滬公發(fā)[2013]166號);《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序規(guī)定》(滬公發(fā)[2014]142號)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yè)戶口和非農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即申請落戶時無外地勞動關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注:通過上海居轉戶、人才引進落戶、留學生落戶、應屆生積分落戶等形式落戶上海的朋友,需要上海戶口滿10年,配偶才可以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上海居轉戶。
(二)外省市少數(shù)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夫妻投靠上海居轉戶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夫妻投靠上海居轉戶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
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guī)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