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從左邊法律右邊的角度來說,是有影響的:
1、當事人離職后,只有征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前提下,戶口才能繼續(xù)在當地掛靠,否則應在一定的時限內遷出戶口;
2、當事人具體可以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離職證明等,事先咨詢戶口所在地的轄區(qū)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