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裁判集錦|聚焦因“落戶”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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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網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該政策從12月1日開始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奥鋺簟毙抡膶嵤芍^“風乍起,吹皺一池春水”。實踐中,因“落戶”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還真不少。從中我們可以得到哪些啟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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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3日,劉某和迪暢公司經過面試程序后,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經劉某詢問,迪暢公司向劉某表示按往年操作方法,可以協(xié)助申辦戶籍。
2017年5月,劉某與迪暢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及微信的方式,就申辦材料準備及提交進行了溝通。經過相關申報、審批流程,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迪暢公司發(fā)出了滬學事進(17)第《關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yè)生辦理本市戶籍的通知》,載明:經上海市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同意你單位擬錄用的東華大學紡織材料與紡織品設計專業(yè)劉某(女,碩士)辦理本市戶籍,請按規(guī)定辦理報到落戶手續(xù)。然后中心又撤回了該通知,致使劉某未能辦理上海戶籍。
2017年10月31日,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受劉某委托,向中心發(fā)出律師函,稱劉某至中心辦理《高校畢業(yè)生申報戶口證左邊明信右邊》時因工作單位上年招收的員工全部在落戶不滿一年離職而遭拒,劉某認為其在提交申報材料時未收到中心關于用工單位無申辦戶籍資質的通知,而中心在劉某拿到辦理戶籍通知后才告知無法落戶,致使劉某無法通過改換用工單位而達到落戶目的,中心對用工單位的處罰影響到劉某的合法權益,且劉某與處罰事由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故中心應根據辦理戶籍通知為劉某辦理《高校畢業(yè)生申報戶口證左邊明信右邊》。
2017年11月8日,中心向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發(fā)出復函,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進滬就業(yè)工作的通知》(滬教委[2017]30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2016年直接落戶后非上海生源畢業(yè)生已全部與其解除勞動(聘用)關系或經認定存在虛假申報等情況的,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戶申請。經查,迪暢公司于2016年成功辦理了謝某、沈某兩名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yè)生的直接落戶,但不滿一年全部因離職與迪暢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故依據上述規(guī)定,公布了迪暢公司不具有2017年落戶申請資格的結果。滬教委[2017]30號文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是非上海生源畢業(yè)生進滬就業(yè)申請落戶的申請主體,因迪暢公司不具有2017年落戶申請資格,故其為劉某提交的落戶申請中心不予受理。而辦理戶籍通知系迪暢公司使用虛假信息申報所致,中心在發(fā)現(xiàn)造假事實后及時通知單位要求召回,并已告知單位該通知無效。
劉某認為其因此喪失了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yè)生的身份,而通過就讀國外大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重新申辦上海戶籍是最高效的途徑,故根據就讀費用的金額主張賠償款800,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迪暢公司賠償劉某50,000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左邊法律右邊提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迪暢公司與劉某是否就落戶上海戶籍事項進行過協(xié)商、約定;迪暢公司對劉某未能落戶上海戶籍是否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如何確定責任。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作為應屆非滬籍畢業(yè)生,不但會注重用人單位本身的情況,亦會考慮其是否可通過入職該單位取得上海戶籍。因此,用人單位有無申辦上海戶籍的資格,往往成為應屆畢業(yè)生選擇該用人單位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
本案中,迪暢公司的招聘條件曾明確表示其享有2017年非上海生源畢業(yè)生進滬就業(yè)申請本市戶籍的用人單位資格,使得劉某有理由相信其在滿足自身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與迪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獲得相關勞動報酬的同時,獲取落戶上海的資格。顯然,迪暢公司協(xié)助劉某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提出申請,并為劉某取得上海戶籍是其的重要合同義務。
當然,最終是否能如約落戶上海,需同時滿足申請人資格和用人單位資格合格雙重條件。現(xiàn)經學生中心答復,劉某本人符合2017年落戶上海的申請人資格,但因迪暢公司前任員工落戶不滿1年內離職,故學生中心取消了迪暢公司2017的落戶資格。故迪暢公司單位落戶資格的喪失為劉某未能成功落戶上海的直接原因。迪暢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于相關的落戶規(guī)定及自身的條件是否相符等與其招聘條件息息相關的內容,均應全面了解,并向相對方提供真實的招聘信息。
2016年及201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進滬就業(yè)申辦本市戶籍辦法均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當年度落戶申請的條件。迪暢公司對于其喪失2017年度申辦戶籍資質的情況應當是明知的。然由于迪暢公司的原因,向劉某提供了不實的信息,導致劉某無法落戶,迪暢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左邊法律右邊責任。
雖然就滬籍本身而言,只是一個身份及居住地證明,沒有可直接確定的經濟利益。但眾所周知,依據現(xiàn)行的政策,本市戶籍對于非滬籍應屆畢業(yè)生而言,其內含的隱性價值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對于應屆畢業(yè)生而言,選擇了一個用人單位就業(yè),即意味著放棄了選擇其他用人單位就業(yè)的機會。
就本案而言,劉某基于對迪暢公司承諾可實現(xiàn)其落戶上海的信賴,選擇與迪暢公司簽訂合同,但由于迪暢公司的原因導致其落戶的目的不達,故迪暢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鑒于前述戶籍資格所涵價值的隱性特殊性,要求當事人提供其直接損失和落戶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的依據確有一定的難度。現(xiàn)劉某證明其為再次以應屆畢業(yè)生的資格獲得滬籍,再綜合當事人的違約情節(jié)、損害后果等各種因素,一審法院酌情認定迪暢公司應賠償劉某50,000元尚屬合理。
需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用人單位2016年直接落戶后非上海生源畢業(yè)生已全部與其解除勞動(聘用)關系,故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戶申請。然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喪失申請落戶資質的原因還包括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為繳納員工社保,導致用工主體與繳納社保主體不一致,從而被學生事務中心否定資質等。
由于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yè)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社保的行為并非合法合規(guī),且公司將員工社保繳納事宜外包,減少了企業(yè)的人力成本,獲得了相應收益,亦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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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原系外省市戶籍人員。2016年3月7日,朱某進入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實習,雙方簽訂期限為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的實習協(xié)議書。
朱某于2015年3月獲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左邊法律右邊職業(yè)資格證書》。
2016年5月23日,朱某向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交申請書及承諾書,請求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協(xié)助其辦理落戶上海的手續(xù),并書面承諾:“......3、本人承諾與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此承諾書及勞動合同期限內,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就業(yè)協(xié)議書》、《勞動合同》或本人因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公司開除的,將按‘未到期年數(shù)×每年人民幣貳萬元’的標準進行支付違約金,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另外,公司有權解除或終止與本人的勞動關系,不受承諾書約定的限制。4、本服務期約定作為《勞動合同》和《就業(yè)協(xié)議書》的補充內容,同樣受左邊法律右邊約束,服務期約定自本人簽字三日起生效,至本人與公司的5年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7月15日。5、對于以上承諾,本人自覺遵守,如有違反,本人愿意承擔責任?!?/p>
朱某在該“申請書”中表示,“……現(xiàn)在有一件事情卻不得不要來麻煩公司。我個人打算以后留在上海,如果沒有上海戶籍,以后會有諸多不便之處,而眼前由于我應屆畢業(yè)生的身份,可以申請上海戶籍并直接落戶,如果錯過這次機會,那就只能繳滿5-7年社保之后慢慢等待排隊。所以,這個機會對我說非常難得。希望您們能理解和體諒。同時,落戶的隱含前提條件是應屆畢業(yè)生必須是在上海注冊成立的公司就業(yè),且只能由單位出面代為申請,所以這才不得不麻煩公司?!驗槲业膫€人私事麻煩公司和同事,實在很過意不去,……同時,對于潛在的不良后果,公司有所顧忌我也表示理解。所以我愿意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時增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p>
2016年6月27日,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朱某簽訂期限為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勞動合同。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為朱某辦理了落戶上海的手續(xù)。
2017年9月19日,朱某以個人發(fā)展為由向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提出辭職,最后工作至2017年10月20日。
2017年11月23日,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朱某支付其公司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80,000元。朱某在仲裁中提出反申請,要求裁令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10月工資差額580.21元。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朱某2017年10月工資差額58.60元,對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請求未予支持。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不服該裁決,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判決朱某賠償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40,000元。
【左邊法律右邊提示】
朱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上訴人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諾書”雖承諾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前,但該承諾系基于雙方之后欲建立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承諾,因此,朱某所承諾的“本人承諾與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屬于《勞動合同法》中的服務期約定范疇。在此前提下,朱某因基于該公司為其辦理了上海戶籍而作出的該承諾內容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該服務期承諾無效。
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落戶手續(xù)并非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盡管朱某承諾的五年服務期因違反左邊法律右邊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但因朱某的不誠信行為給該公司造成損害,朱某屬于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朱某的行為給該公司所造成的損害后果難以以具體數(shù)字來衡量,因此,本案以朱某本人在“承諾書”中自己確定的標準來酌定作為朱某承擔賠償責任的尺度具有一定合理性,二審法院酌定朱某賠償上海麥克森實業(yè)有限公司40,000元。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對于對于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特殊待遇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特殊待遇的處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付出相應的勞動,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合同義務。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物,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屬于預付性質。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屬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據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的,可以支持?!?/strong>
而以上執(zhí)行原則是否可以適用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落戶手續(xù)?此案判決可作參考。因為一方面為勞動者辦理落戶手續(xù)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勞動者亦可從中獲得利益。
但是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為勞動者申請居住證積分等屬于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事項,不能按特殊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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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于2017年6月1日進入莊信萬豐公司處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蔡某的工作崗位為法務負責人,每月稅前工資為68,000元。2018年3月1日,蔡某工作崗位調整為亞太區(qū)清潔空氣部總左邊法律右邊顧問助理,每月稅前工資為80,000元。
2018年3月12日,莊信萬豐公司的人力資源部主管喬某向蔡某發(fā)送了升職通知書。
2019年2月14日,蔡某向喬某以及蔡某上級主管F發(fā)送郵件,內容為:“根據當?shù)匾?guī)定,我現(xiàn)在可以申請上海戶口。盡管如此,其中一個條件是我必須仍有至少兩年的勞動關系……我與莊信萬豐的勞動合同還有1.3年待履行。為了支持我的戶口申請,請問莊信萬豐可否在以下兩種方案中擇一:1)將我的勞動合同續(xù)簽至少一年……或者2)作為折衷辦法,莊信萬豐出具一份簡單的意向書,稱莊信萬豐將在我的合同到期后與我續(xù)簽1-3年。……煩請您從人力資源部門的層面進行確認。煩請您以上級主管的身份作出批準?!?。
2019年2月26日02:42,F(xiàn)向蔡某回復郵件,內容為:“經過深思熟慮,考慮到在中國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和形式要求,我對為你開此特例有所顧慮……我將不得不拒絕你提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請求。關于你提出的另一個方案……由于該要求也不符合我們的人力資源政策和慣例……因此我也不打算這樣做”。
2019年2月26日08:46,蔡某向莊信萬豐公司處工作人員R發(fā)送郵件稱:“我這兩天要提交申請上海戶口的申請表……”,并抄送人事總監(jiān)王某。
2019年2月26日23:02,蔡某再次向F發(fā)送郵件稱:“不知我是否可以提議,由莊信萬豐上海出具意向書或僅僅一份聲明,載明:蔡某與莊信萬豐上海的勞動合同將于2020年5月到期。莊信萬豐上海將根據屆時有效的人力資源政策于蔡某續(xù)約三年。盡管如此,本意向書/聲明對莊信萬豐上海并無左邊法律右邊約束力,并且莊信萬豐上海對任何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雖然它看起來有些奇怪,但希望它可以用于支持我的落戶申請?!保棠硨⒃撪]件抄送給了喬某。
同日,莊信萬豐公司員工李某(英文名:J)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事由為“人才引進申辦常住戶口(蔡某)”,蔡某在“批準人簽字”一欄簽名,王某在“部門負責人”一欄簽字。莊信萬豐公司處《蓋章申請登記表》載明,日期為2/26(有涂改),蓋章申請單號為,“申請人”為J,文件內容為“人才引進申辦常住戶口”。此外,落款日期為2019年2月26日的《申請報告》、《能力業(yè)績證明》、《高級管理人員證明》三份材料均蓋具“莊信萬豐(上海)化工有限公司”印章。
2019年2月,松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向松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推薦函》,內容為“推薦將蔡某的戶口以人才引進的形式調入上海,落戶于其自有房產”。
2019年3月4日03:28,喬某回復蔡某及F郵件,內容為:“針對你的情況,我咨詢了中國和英國的內部人力資源委員會,我們此前從未有類似情況發(fā)生,也不想開創(chuàng)為員工提前續(xù)約或出具續(xù)約意向函的先例。各部門的人力資源部在此方面的觀點是一致的”。
2019年7月23日,蔡某向喬某、F發(fā)送郵件稱:“我告訴了R并抄送了C1,我將在兩天內遞交戶口申請”。
同日,莊信萬豐公司向蔡某發(fā)出解除通知,以蔡某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蔡某的勞動關系。
2019年8月21日,蔡某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變更仲裁請求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1,475元,獲得支持。莊信萬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蔡某確實存在違反利益沖突規(guī)定的行為,其在未經上級主管審批批準的情況下,指派其部門下屬利用公司人力、財產或關系為其辦理個人落戶事務,屬于莊信萬豐公司禁止的利用其職位來謀求個人利益的行為,該行為顯然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莊信萬豐公司據此解除與蔡某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莊信萬豐(上海)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1,47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蔡誠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左邊法律右邊提示】
《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的,由用人單位在網上進行單位信息注冊,并填寫單位和引進人才相關信息,打印《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請表》并蓋章、簽字。用人單位備齊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書面材料后,到受理點進行現(xiàn)場申報。
由此可見,人才引進落戶申請屬于公司行為,代表的是公司希望將優(yōu)秀人才引進上海落戶的公司意志。
但是,蔡某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有關將其引進上海落戶的申請?zhí)岢龊筒牧蠝蕚湎登f信萬豐公司的公司行為且代表了公司意志,莊信萬豐公司拒絕為上訴人蔡某提前續(xù)約及出具續(xù)約意向函的行為本身亦可反證公司并無以公司名義向有關部門申報將蔡某引進上海落戶的意思表示。蔡某之所以能夠安排其部門下屬辦理具體相關手續(xù),顯系利用了其職位的便利和影響,而落戶上海對蔡某個人而言顯然具有重大利益。
故綜合以上事實,蔡某確實存在違反利益沖突規(guī)定的行為,該行為顯然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莊信萬豐公司據此解除與蔡某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
《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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