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動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加快振興老工業(yè)基地和建設“大大連”,吸引國內外人才來連工作或創(chuàng)業(yè),根據《中共大連市委大連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大委發(fā)〔2004〕10號)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企事業(yè)單位引進國內外人才的工資待遇、參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國家機關按有關規(guī)定引進聘用急需的高層次管理或技術人才,由主管部門確定崗位薪金,對高出國家規(guī)定收入部分,可申請市人才發(fā)展資金補貼。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留學人員回國時攜帶自用的研究資料、書籍文獻由海關審查免稅放行。
第四條,引進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及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guī)定,優(yōu)先通過貨幣補貼方式解決,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補貼。來連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層次優(yōu)秀人才,可享受市政府發(fā)放的一次性安家補貼:
(一)兩院院士補貼30萬元;
(二)“長江學者計劃”特聘教授,國外知名專家、學者,博士生導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的人員,進入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的人員補貼15萬元;
(三)國內統(tǒng)招統(tǒng)分脫產學習的博士研究生和經國家留學服務中心(或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機構)認定的國(境)外博士研究生補貼6萬元。用人單位應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資金用于安家補貼。
第五條,來連工作的兩院院士(含雙聘院士)每月享受1500元的院士津貼。
第六條,引進人才的科研課題,可向市科技局、財政局申請立項,并優(yōu)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tǒng)產業(yè),以及創(chuàng)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的,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后,可通過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fā)資金、技改費等渠道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取得博士學位來我市市屬單位工作的人才,市科技局、財政局根據其科研立項情況,可適當給予科研啟動經費。凡國家部委為我市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項目劃撥資助經費,其項目與我市經濟發(fā)展直接相關或有重大影響的,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增加項目補助。
第七條,引進人才在本市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形式在企業(yè)實施轉化的,企業(yè)應將該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30%的股份,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主要參加人員;以技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獎勵給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或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完成投產后3~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所得的獎勵要占獎勵總額的50%以上。
第八條,加快企業(y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生進站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兩年期間,市政府每人每年給予2萬元的項目啟動補貼,建站企業(yè)應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資金,同時,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吸引博士后留連或來連工作。
第九條,引進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學可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第十條,對引進的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動或出國留學被原單位辭退、除名或作自動離職處理的,經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來連前和來連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齡。
第十一條,在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連分支機構,均可按本規(guī)定引進人才。
第十二條,引進人才落戶或辦理《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應按照《大連市城鎮(zhèn)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政發(fā)〔2003〕62號)和《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申請引進人才,經組織或人事部門同意后,即可辦理調入手續(xù)。有關部門在為用人單位引進人才辦理手續(xù)的過程中,應減少審批環(huán)節(jié),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引進人才開辟“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各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先導區(qū)管委會可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實際,依法制定更加優(yōu)惠的人才引進政策。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洞筮B市引進優(yōu)秀人才若干規(guī)定》、《大連市引進留學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guī)定》(大政發(fā)〔2000〕14號)和《大連市關于引進人才的補充規(guī)定》(大政發(fā)〔2001〕77號)同時廢止。
【左邊法律右邊依據】:
《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yè)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