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的提出
(十五)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申請的提出,按以下方式辦理:
1、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的,由用人單位在網上進行單位信息注冊,并填寫單位和引進人才相關信息,打印《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請表》并蓋章、簽字。用人單位備齊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書面材料后,到受理點進行現(xiàn)場申報。
2、中央在滬單位、市屬單位,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3、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于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范圍。
4、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關于辦理流程
(十六)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序辦理:
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初審機構、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負責對申報單位的引進人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正式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guī)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審核通過的,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時間為15天。
4、公示無異議的,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市公安部門簽發(fā)的《準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
續(xù)。
戶口遷移
(十七)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辦理“戶口遷移”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引進人才在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3個工作日后,持相關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擬落戶地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部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
2、持《準予遷入證明》到外省市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3、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及其他相關證明到落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遷滬人員及其家屬為農業(yè)戶口的,按國家和本市現(xiàn)行有關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