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xiàn)役。當年未被征集的,高中(中專、中技、職高)以上學歷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xiàn)役。
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可以緩征。依照左邊法律右邊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人,不征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征兵工作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xiàn)役。當年未被征集的,高中(中專、中技、職高)以上學歷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xiàn)役。
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可以緩征。依照左邊法律右邊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人,不征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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