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落戶上海新政策2016海歸上海戶口申請條件
2016年留學生落戶上海最新政策和海歸申請上海戶口的條件及
回國留學生辦理上海戶口的申報材料及流程詳細解讀: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戶口實施細則
第二條2016年留學生落戶上海: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上海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
符合上海市產業(yè)發(fā)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
良好,并在上海市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yè)(非企業(yè)
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留學生2016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
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碩士畢業(yè)生參照
“211”高校畢業(yè)生執(zhí)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或在國內非“211”高校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
國(境)外高校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
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
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
畢業(yè)生應同時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
本科和HND等)。
4.在國內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
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
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
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得本科、學士及
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
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得國內和
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
時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上海
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
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chuàng)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
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上海市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留學回
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yè)法定代
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
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
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
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
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
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15年發(fā)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
公布(見附件2,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畢業(yè)院校參考名單)。上述名單
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
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站予以公布。
具體可以參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
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yè)時間不超過2年;與
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
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
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