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辦理須知(2014年5月修訂版)
一、辦理對象和作用
1.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到日本正規(guī)高等學校(不含語言學校)或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yè)務或從事科研6個月以上的各類留學人員,可在回國前一個月內(nèi)到中國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門辦理留學回國證明者,務請在注冊系統(tǒng)中預約上門辦理日期!
駐日使館教育處從2014年5月起,啟用《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在線注冊申請系統(tǒng):
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只有在網(wǎng)上成功提交申請后方可來我處或郵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注冊申請流程詳見: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主要用于回國辦理國外所取得的學歷學位的認證,同時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申請享受國家優(yōu)惠政策。
二、辦理時間和地點
1.中國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東京都江東區(qū))每周一、周四兩天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中國及日本法定節(jié)假日不對外辦公。
2.其它領區(qū)辦理時間請與各總領館聯(lián)系(詳見第六條)。
三、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需提交以下材料
1.護照首頁(有照片頁)復印件
護照如曾辦理延期,還需提交延期頁復印件。留學期間所用護照如已作廢,仍需提交原首頁(有照片頁)及延期頁復印件。
2.赴日后的簡歷(中文)
請下載附件1,打印后填寫相應內(nèi)容。請務必于來教育處辦理證明前填妥簡歷,如無法打印,可手寫在A4紙上。
3.留學生提供學位證明文件復印件
★學位證書復印件(「學位記」或「卒業(yè)証書」)。
★如不能提供學位證書復印件,已畢業(yè)留學人員需提交學校出具的畢業(yè)證明書(「修了証明書」或「卒業(yè)証明書」、「學位取得証明書」)。
★即將畢業(yè)的留學人員需提交學校出具的「學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yè)見込証明書」。
4.其他留學人員提供下列文件
(1)從事科研或?qū)W術交流人員
學校或研究單位出具的進修或研究證明。
(2)博士后研究人員
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和在日研究證明原件。
(3)中退者
退學證明書及在學證明書。
四、特殊情況處理
1.委托辦理
由于各種原因回國前未開具者,可委托在日本的友人到教育處(組)代為補辦,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委托辦理函(格式見附件2)。
2.郵寄辦理
距離較遠,到教育處(組)辦理有困難者,可根據(jù)領區(qū)將上述材料寄至中國駐日使(領)館教育處(組),并附上已填妥郵編、地址、收件人姓名和貼足郵資的回郵信封,郵寄辦理大約需要10個工作日(不寄往中國國內(nèi))。
五、注意事項
1.留學人員是指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在日本正規(guī)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yè)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在境外時間連續(xù)6個月以上者,不包括在日本公司、企業(yè)機構的就職和工作的人員、“研修生”和日本語學校的“留學生”。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時辦理相關手續(xù)和享受國家有關優(yōu)惠政策的重要證明之一,每人留學一次只開具一份,長期有效,本人應妥善保管。
3.《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在享受有關優(yōu)惠政策上有時效期限,因此留學人員在開具此證明時,應在確定自己回國日期后及時開具,以保證其有效使用。一般在回國前一個月辦理為宜。
4.辦理《留學人員回國證明》不收取任何費用。
六、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各領區(qū)劃分
留學人員請根據(jù)畢業(yè)院校所在領區(qū)到使(領)館教育處(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各領區(qū)劃分如下:
1.東京領區(qū)
東京都、神奈川縣、千葉縣、愛知縣、崎玉縣、岐阜縣、福井縣、富山縣、石川縣、長野縣、山梨縣、靜岡縣、群馬縣、櫪木縣、茨城縣
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聯(lián)系電話:03-3643-0305/0359/0188/0370;
地址:〒135-0023東京都江東區(qū)平野2-2-9
2.大阪領區(qū)
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滋賀縣、三重縣、愛媛縣、高知縣、德島縣、香川縣、廣島縣、島根縣、岡山縣、鳥取縣
駐大阪總領館教育組聯(lián)系電話:06-6821-2306/2301
3.福岡領區(qū)
福岡縣、佐賀縣、大分縣、熊本縣、鹿兒島縣、宮崎縣、沖繩縣、山口縣、長崎縣
駐福岡總領館教育室聯(lián)系電話:092-771-5635
4.札幌領區(qū)
北海道、青森縣、秋田縣、巖手縣
駐札幌總領館教育室聯(lián)系電話:011-563-8991
5.新潟領區(qū)
新潟縣、宮城縣、福島縣、山形縣
駐新潟總領館教育室聯(lián)系電話:025-228-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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