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發(fā)布,2018年8月15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左邊法律右邊依據(jù)】
為保證學歷學位認證的科學性、準確性、連續(xù)性和權威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章和政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簡稱“留服中心”)特制定本評估辦法(簡稱“本辦法”)。
第2條【服務性質(zhì)】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系留服中心依據(jù)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為其核定的機構職能,面向社會開展的一項公益服務,不具強制性。
第3條【目標】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旨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留學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滿足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獲得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升學、就業(yè)及參加各類資格考試的實際需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用人單位和招生單位鑒別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提供咨詢服務和參考意見。
第4條【原則】
留服中心遵循公開公正、客觀獨立、科學誠信的原則開展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
第5條【失信名單公示制度】
留服中心實施失信名單公示制度。通過對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中的失信行為進行公示,并與相關政府部門、司法機構或社會征信機構信息共享,實現(xiàn)信用約束與聯(lián)合懲戒。
第6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指學歷學位證書和高等教育文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地區(qū))簽定的相互承認學位、學歷和文憑的雙邊協(xié)議、及他國(地區(qū))有關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所定義的高等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具有學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憑(簡稱“文憑證書”)。
第7條【認證內(nèi)容】
學歷學位認證的主要內(nèi)容為:
(一)為國(境)外文憑證書頒發(fā)機構的合法性提供認證;
(二)為國(境)外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fā)的文憑證書的真實性提供認證;
(三)為國(境)外文憑證書與我國學歷學位的對應關系提出認證咨詢意見;
(四)為經(jīng)過認證評估的國(境)外文憑證書出具認證結果。
第8條【認證范圍】
留服中心對下述證書提供認證服務:
(一)在國外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相應文憑證書;
(二)在中國境內(nèi)依法設立(辦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學習所獲相應國(境)外文憑證書;
(三)在臺灣地區(qū)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相應文憑證書。
(四)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相應文憑證書;
(五)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相應文憑證書。
第9條【非認證范圍】
以下國(境)外文憑證書暫不在認證范圍內(nèi):
(一)參加各類培訓或攻讀其他不屬于高等教育的課程所獲得的證書;
(二)進修人員、訪問學者的研究經(jīng)歷證明和博士后研究證明;
(三)國(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fā)的預科證明;
(四)國(境)外高等院?;蚱渌叩冉逃龣C構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無相應學習或研究經(jīng)歷的榮譽學位證書;
(五)在中國境內(nèi)違法或違規(guī)獲取的國(境)外文憑證書;
(六)跨境遠程學習方式的國(境)外文憑證書;
(七)國(境)外各類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八)其他經(jīng)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評估不在認證范圍內(nèi)的文憑證書。
第10條【修改條件】
留服中心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學歷學位認證的評估程序、辦法乃至認證結果的類型、格式和內(nèi)容進行相應調(diào)整。
第二章申請與信息管理
第11條【申請方式】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申請采用網(wǎng)上提交的申請方式。
為方便留服中心與有關機構進行文憑證書的真實性核查,申請者在正式提交認證申請的同時必須簽署核查授權聲明。
申請者使用留服中心提供的服務時,須在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tǒng)注冊并同意《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使用協(xié)議》。
第12條【申請材料】
申請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原件的清晰掃描件:
(一)需要認證的國(境)外文憑證書;
(二)留學期間使用的護照或通行證(護照應包括留學期間所有的出入境章及簽證頁),中國公民如未出境應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的身份頁;
(四)一張二寸證件照片;
(五)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寫并簽署的國(境)外文憑證書核查授權聲明;
(六)留服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或相關境外機構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3條【申請確認及進度查詢】
留服中心在收到申請者正式提交的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后,會發(fā)給申請者確認通知,并告知申請者認證進度的查詢方式。
第14條【真實性申明】
留服中心有權要求申請者提供學歷學位認證所需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并確保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谔摷佟⒉煌暾?、不準確的材料或信息出具的相關認證結果自始無效。
因申請者提供虛假、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或材料而引發(fā)的一切后果,需由申請者獨自承擔。
第15條【補充材料】
在認證評估的過程中,留服中心可根據(jù)評估和核查的需要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信息和材料。
第16條【評估期間】
留服中心根據(jù)實際情況發(fā)布或調(diào)整各國(類)別認證評估所需的時間。評估時間自申請材料初審通過的次日開始計算。
如因故造成認證評估期間延長,留服中心將通知申請者,并告知延長的具體原因。
第17條【收費依據(jù)】
留服中心依據(jù)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向?qū)W歷學位認證申請者收取認證費用。
留服中心對于因提交虛假信息或材料等原因而不能通過認證評估的申請者,不退還其認證費用。
第18條【信息保護責任】
留服中心依法保護申請者提交的學歷學位認證申請材料中的非公開信息。
第三章認證結果
第19條【認證結果的類型】
留服中心出具的認證結果包括:
(一)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學歷學位認證書;
(三)臺灣地區(qū)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中外合作辦學學歷學位認證書;
(五)暫不認證通知單;
(六)不予認證通知單;
(七)留服中心出具的其他認證結果。
第20條【救濟途徑】
如果申請者對認證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認證結果后的一定期限內(nèi)申請復核,留服中心將依據(jù)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認證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請者復核結果和處理意見。
每個認證申請僅能申請一次復核,復核不收取任何費用。
不予認證通知單的復核期限是10個工作日,其他類型認證結果的復核期限是12個月。
復核所需的時間與相應認證國(類)別所需的評估期間相同。
第21條【可在線查詢期間】
留服中心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tǒng)中于2006年8月1日以后、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系統(tǒng)中于2008年8月1日以后、中外合作辦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tǒng)中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認證書,可在留服中心網(wǎng)站上進行在線查詢。
在網(wǎng)上尚無法查知認證結果,或網(wǎng)上查詢的信息與紙質(zhì)認證結果不一致,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可通過書面來函的方式查詢特定認證結果的真實性。
第22條【客觀條件的限制】
認證過程中,如果發(fā)生咨詢服務能力不足,如留服中心所掌握的信息或依據(jù)不足以為某種國(境)外文憑證書提供認證評估服務,或認證核查遇到阻礙的情況發(fā)生,留服中心可對相應認證申請出具暫不認證通知單。
第23條【認證內(nèi)容外的事項】
留服中心有權對認證內(nèi)容和認證范圍以內(nèi)的項目開展認證評估工作。對非認證內(nèi)容和認證范圍以外的項目,留服中心不提供認證評估服務,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24條【認證結果的更改】
在認證結果出具以后如發(fā)現(xiàn)申請者提供了不實信息或者虛假材料,或者頒授文憑證書的機構因各種原因撤銷了文憑證書,或者發(fā)生其他與已出具認證結果相違背的事實,留服中心可對相關認證申請發(fā)起復核,并依據(jù)復核結果修改或撤銷認證結果。
第25條【違反真實性后果】
因申請者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導致認證結果與實際情況偏差的,留服中心不承擔相關責任。對于申請者在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等失信行為,留服中心將依據(jù)《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公示辦法》處理,并保留訴諸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涉事人員左邊法律右邊責任的權利。
申請者因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信息被列入失信行為公示名單的,留服中心在公示期間不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認證申請。
第四章其他
第26條【解釋權】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本辦法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27條【施行時間及效力】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系依據(jù)2009年12月30日發(fā)布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標準(試行)》(簡稱“《標準》”)修訂。
留服中心在本辦法生效前出具的認證結果仍適用《標準》。本辦法施行后尚未完結及新提交的所有相關申請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生效后,留服中心之前出具的認證結果如需復核,不符合《標準》的,留服中心可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符合《標準》的,留服中心依照《標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