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歸國證明辦理流程:
1.畢業(yè)(結業(yè))回國前(回國前兩周內(nèi)來大使館辦理,不可提前來辦),可持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或進修、學習經(jīng)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后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到中國大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如雖已結束學業(yè),尚未取得畢(學位)業(yè)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可在取得學位(結業(yè))證書后委托他人持本人護照復印件、學位(結業(yè))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來大使館或總領館辦理。
2.已回國留學人員(回國期限不超過半年者)可委托他人辦理,須提交下列材料:
①委托人護照原件和復印件(照片頁);
②委托人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③委托人國內(nèi)所在單位的在職證左邊明信右邊或街道證左邊明信右邊原件;
④經(jīng)委托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寫明委托的事由、在新學習和結業(yè)時間及相關簡況,并寫明被委托人的護照號碼;
⑤被委托人的護照原件和復印件原件。
留學歸國證明頒發(fā)條件:
根據(jù)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guī)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fā)給在國(境)外正規(guī)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學術訪問,并且連續(xù)在外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在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內(nèi)舉辦的語言培訓班、各種入學預科班、語學堂學習語言的學生、留學中途探親人員和在國(境)外公司企業(yè)及商務經(jīng)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
凡符合上述規(guī)定要求的中國留學人員,畢業(yè)(結業(yè))回國前(回國前兩周內(nèi)來大使館辦理,不可提前來辦),可持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或進修、學習經(jīng)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后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到中國大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如雖已結束學業(yè),尚未取得畢(學位)業(yè)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可在取得學位(結業(yè))證書后委托他人持本人護照復印件、學位(結業(yè))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來大使館或總領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