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申請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學校外國留學生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擴大規(guī)模,提高層次,支持和鼓勵更多外國優(yōu)秀學生、學者來校就學,根據(jù)《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申請辦法》(滬教委外〔2015〕77號)、《關(guān)于進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資助體系和提高資助標準的通知》(滬財教〔2015〕55號)精神,為做好此項獎學金的評選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上海商學院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獎學金內(nèi)容和標準
第三條A類獎學金資助內(nèi)容包括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綜合醫(yī)療保險費;B類獎學金資助內(nèi)容包括學費、綜合
醫(yī)療保險費。
第四條
獎學金資助標準請見附件。
第三章申請資格、時間及相關(guān)材料
第五條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為申請就讀于上海商學院的外國留學生;
(二)申請人的學歷和年齡要求:
1.
申請攻讀學士學位的,須具有高中畢業(yè)及以上學歷,
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25
周歲。
2.
申請本科預科學習的,應(yīng)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達到本科錄取院校預錄取通知,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23
周歲。
(三)申請人的漢語語言水平要求申請人漢語水平至少應(yīng)該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四級水平(須提供新漢語水平考試
4
級證書),申請本科預科學習者,漢語水平應(yīng)滿足上海市預科學院對申請者語言的相關(guān)要求。
(四)申請人獲得中國政府或其他組織獎勵資助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
第六條申請時間為每年的12月至次年5月,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七條申請材料
(一)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申請表(可在
“
留學上海
”
網(wǎng)站下載),并完成網(wǎng)站申請流程。
(二)有效普通護照復印件。
(三)經(jīng)公證的最高學歷證明和學習成績單;如申請人為在校學生或已就業(yè),需同時提供本人所在學?;騿挝怀鼍叩脑趯W證明或在職證明。藝術(shù)設(shè)計類申請者,需提供
2
幅近期作品原件。
(四)來華學習或研究計劃。
(五)需提供畢業(yè)院校兩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薦信。
(六)健康證明。
(七)新漢語水平考試(HSK)成績。
(八)其他相關(guān)證書或材料(復印件)。
不論錄取與否,申請材料均不退還。
第四章評定標準和程序
第八條評定標準
(一)正常在校注冊學習的自費外國本科生以及預科生,并且上一學年度沒有申請過休學、保留學籍或延長學制。
(二)遵守中國政府的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
(三)學習態(tài)度端正,勤奮刻苦,上一學年度或高中學習成績優(yōu)秀。
(四)積極參加學校、院系組織開展的各類公益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
(五)申請當年沒有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中國政府獎學金。
第九條評定程序
(一)學校成立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校領(lǐng)導擔任主任,國際教育學院負責人擔任秘書長。
(二)國際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初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后,遞交至相關(guān)院系再次審核,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材料報學校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三)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議申請者材料,必要時可要求申請者進行答辯,最終確定獲得獎學金學生名
單。
(四)獎學金評定結(jié)果將于10月至11月期間在學校網(wǎng)站上公示。
第五章錄取及通知
第十條
國際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將書面通知最終確定獲得獎學金的申請人,并確定申請人是否就讀。
第十一條
國際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將《錄取通知書》、《外國留學生來華簽證申請表》(
JW202
表)和《新生報到通知》寄給申請人本人。
第十二條
獎學金生來滬后不得變更錄取院校,原則上不得變更學習專業(yè)及學期期限。
第六章年度評審
第十三條
對獲準在上海商學院學習期限超過一學年的獎學金生,每學年評審一次,以決定是否繼續(xù)向其提供下一學年度的獎學金。
第十四條年度評審內(nèi)容
(一)學習成績。本學年度的各科考試、考核成績。
(二)學習態(tài)度和考勤情況。
(三)行為表現(xiàn)和獎懲情況。
第十五條年度評審程序
(一)獎學金生須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期限領(lǐng)取、如實填寫并按時向國際教育學院提交《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
(二)國際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將收集的《評審表》
提交至委員會,委員會將獎學金生的年度學習成績、學習態(tài)度、考勤情況、行為表現(xiàn)、獎懲情況等綜合評審。評審合格者,方可獲得下一學年度獎學金生資格。評審不合格者,從下一學年度起將被中止或取消獎學金生資格。
第十六條
獎學金生均應(yīng)接受年度評審,否則,取消其繼續(xù)享受獎學金的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商學院國際交流處、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原文件滬商院外〔
2016
〕
36
號《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申請辦法》廢止。
第十九條
未盡事宜參照上海商學院《學生手冊》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