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回國工作手續(xù),需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凡獲國外學位證書的留學回國人員均需由中心國際合作處出具“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國際合作處聯(lián)系電話:010-或010-轉118。
2、國內接收單位的人事接收函(無人事接收權的單位需加蓋上級主管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章);到外企工作接收函由外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
3、原單位同意調出證明或辭職、離職證明;檔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或出國前是學生的需出具存檔證明。
4、如辦理跨省、市落戶手續(xù),需出具戶口本;出國前已注銷戶口的需出具派出所開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5、本人護照。
6、國外學位證書;未獲國外學位的,需出具國內學位證書和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7、下載填寫《海外留學人才信息項表》(可從處下載或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回國處提供)。
注1:辦理跨省、市派遣手續(xù),需獲得國內外學士及以上學位;
注2:北京外企上級主管部門有: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四達人才交流中心、中國國際企業(yè)合作公司、中國國際人才開發(fā)中心、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
(二)如辦理未成年子女隨遷手續(xù),還應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結婚證。
2、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戶口本或注銷戶口證明;如未成年子女系在國外出生,需出具出生證明和中國護照。
(三)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的配偶(曾出國)可辦理隨遷手續(xù),還應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結婚證。
2、國內接收單位的人事接收函(無人事接收權的單位需加蓋上級主管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章);到外企工作接收函由外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
3、原單位同意調出證明或辭職、離職證明;檔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或出國前是學生的需出具存檔證明。
4、如辦理跨省、市落戶手續(xù),需出具戶口本;出國前已注銷戶口的需出具派出所開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5、本人護照。
6、如有國內學位需提供國內學位證書。
7、下載填寫《海外留學人才信息項表》(可從處下載或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回國處提供)。
聯(lián)系人:黃立瓊
電話:010-,-325傳真:010-
網址:
電子郵件:
聯(lián)系地址:北京海淀區(qū)學院路15號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回國處
郵編:
辦公時間: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