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時在外地一家公司待了一個月后離職,不記得有沒有社保和離職證明之類的。
所以居住證積分申請時這一個月寫了待業(yè)。
后面查到這一個月有社保記錄。。。
但是社保公司的名字和記憶里不太一樣,是同一家公司,更名過,不記得當(dāng)時合同簽的公司名字是哪個。。。
另外,不清楚檔案里有沒有這家公司的離職證明,但有外地最后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
這種情況居住證積分簡歷需要更新嗎?更新的話需要補(bǔ)什么材料呢?
在申請居轉(zhuǎn)戶的時候這一個月的經(jīng)歷該怎么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