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傷害,應當進行法醫(yī)鑒定,如果構成輕微傷,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如果構成輕傷以上,涉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應當判處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2007年4月4日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同時在公務員招考中也明確規(guī)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打架是我國社會違法案件中主要常見的一類案件,我國的社會管理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這類違法案件除了對自身的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還應對相關的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擬補這類被害者的損失保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