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計劃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報戶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鑒定機構鑒定后出具);
3、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qū)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4、嬰兒父母一方屬于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ǘ?只要有醫(yī)學出生證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報入戶;沒有醫(yī)學出生證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書面證明加蓋所在村公章即可。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