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的戶口掛靠在自己的戶口上一般無壞處。
戶口掛靠一般情況下沒有什么不利影響,不影響房子的所有權、使用權。
戶籍掛靠一般無風險,但如涉及房屋買賣時,買家可能要求賣家遷出戶口,就會需要及時處理戶籍問題。一旦房子賣給別人,則外地親戚將戶口掛靠,那么今后房子拆遷,對房子拆遷給予各沒有影響。房產的交易只看房產證上的名字,或房產證上的共有人的名字,和戶口無關。
對于常住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將戶口遷入親友家中掛靠:
1、戶口在企業(yè)集體戶內,因企業(yè)破產或倒閉或改制等原因,企業(yè)已無專人管理集體戶,親友同意將其戶口遷入家庭戶內;
2、戶口在派出所代管戶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