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居住證的外地人在居住地辦事將更加方便。昨日,公安部發(fā)布公告,自今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
措施實施后,居住證持有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游”簽注除外)、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申請。其他申請材料與當?shù)貞艏用褚恢隆?/p>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舉措將使異地工作、學習、生活的申請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證暫行條例》規(guī)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按規(guī)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等多項便利。
異地申辦出入境證件時,證件審批部門仍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但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為接收申請材料,并制發(fā)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nèi)簽發(fā)出入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