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依據《》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等貨幣性收入。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的;
?。ㄋ模┯萌藛挝坏囊?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