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入戶納稅積分項
1、個稅僅限下列項目所繳的稅:
?。?).薪資、薪酬所得(含全年度一次性獎勵金);
(2).勞務(wù)報酬。依照近三個繳稅年度總計交稅的額度進行積分。
2、公司法人,其所屬公司繳稅積分近三個納稅年度總計繳稅150萬元起步,150萬積50分,每提升三十萬元積10分,以三十萬元整倍數(shù)計分,不超出100分。
3、公司股東繳稅積分當(dāng)?shù)匾婪ǖ怯涀詡€人獨資的投資者、有限責(zé)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yè)的出資(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yè)實收資本的占比而分攤公司已交納稅額。近三個納稅年度累計三十萬元積50分,每提升六萬元積10分,以六萬元的整倍數(shù)計分,不超出100分。
4、個體戶的經(jīng)營人繳稅積分十五萬元起步,近三個繳稅年度總計繳稅五十萬元積50分,每提升2萬元積10分,以3萬元的整倍數(shù)計分,不超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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