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購買自有住房申請積分入戶的申請人,請按以下順序選擇入戶登記地:
1.入配偶家庭戶。
提供配偶家庭戶戶口簿,結婚證。
2.在本人或配偶房產落戶。
提供房產(不動產)證或不動產信息查詢單(由房產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證到市規(guī)劃和國土委員會在全市設置的任一窗口均可查詢打印),加蓋派出所專用章的標準地址信息單。標準地址信息單由房產所有人(擁有份額等于或超過50%)攜帶該房產(不動產)證原件或不動產信息查詢單,前往房產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完成地址采集后,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開具取得。
申請人或配偶房產已給他人立戶的,申請人可在此戶入戶。提供房產(不動產)證或不動產信息查詢單,戶口簿。
3.如房產在申請截止日期(2017年9月30日)后出售的,可落戶本市親友家庭戶。
提供本人及配偶房產(不動產)證或不動產信息查詢單,證明本人及配偶無房產;親友戶口簿。
(二)以租賃住房申請積分入戶的申請人,應按以下順序選擇入戶登記地:
1.入配偶家庭戶。
提供配偶家庭戶戶口簿,結婚證。
2.在本人或親友房產落戶。
提供房產(不動產)證或不動產信息查詢單(由房產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證到市規(guī)劃和國土委員會在全市設置的任一窗口均可查詢打印),加蓋派出所專用章的標準地址信息單。標準地址信息單由房產所有人(擁有份額等于或超過50%)攜帶該房產(不動產)證原件或不動產信息查詢單,前往房產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完成地址采集后,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開具取得。
3.落戶親友家庭戶。
提供親友家庭戶戶口簿。
4.本人單位集體戶。
提供夫妻雙方(當前不屬已婚狀態(tài)的提供本人)不動產信息查詢單、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
5.配偶單位集體戶。
提供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夫妻雙方不動產信息查詢單、配偶單位同意接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