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戶上海相關(guān)政策: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nóng)業(yè)戶口和非農(nóng)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即申請落戶時無外地勞動關(guān)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上海。
(二)外省市少數(shù)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支內(nèi)、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上海。
(五)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jié)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chǔ)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guī)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5、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審批材料在傳遞途中的、審批部門作補充調(diào)查的、需申請人重新補充證明材料的等情況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
2、分(縣)局應自收到派出所上報的審批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各分(縣)局上報的審批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