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fā)展體制機制改革精神,更好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建設,堅持以開放包容、海納百川的姿態(tài),大力吸引海外人才來我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進一步優(yōu)化我市人才隊伍,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引進海外人才工作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海外人才引進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海外人才具體包括:
第一類,具有外國國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精神的各類人才;
第二類,具有中國國籍,并擁有臺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精神的各類人才;
第三類,具有中國國籍,非公派赴國(境)外學習,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第四條上述三類海外人才中符合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相關規(guī)定并獲認定的,為南寧市海外高層次人才。本辦法所指全職引進的海外人才需在引進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不少于6個月,至少連續(xù)服務3年。柔性引進的海外人才需在引進后每年在本市累計到崗工作3個月以上。
第五條我市引進海外人才工作遵循突出重點、按需引進、以用為本、統(tǒng)籌實施的原則,突出“高精尖缺”導向;通過加大扶持力度,優(yōu)化服務,營造有利于海外人才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市場的配置作用、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和政府的引導推動作用,形成各司其職、辦事高效的引才機制。
第六條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聚焦重點產業(yè)、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用5年時間,引進100名左右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fā)展高新產業(yè)、帶動新興學科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1000名左右各類海外人才。
第二章資助和激勵
第七條對引進到我市重點產業(yè)、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的急需緊缺海外人才,經認定為我市高層次人才的,給予以下待遇:
(一)對全職引進的急需緊缺海外人才,每年按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年薪的20%給予補貼。每位全職引進的海外人才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二)對柔性引進的急需緊缺海外人才,用人單位支付薪酬高于5萬元人民幣的,按照實際支付薪酬的20%給予補貼。同一名柔性引進的海外人才多次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的,一年只補貼一次。每位柔性引進的海外人才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八條對引進的海外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間取得以下成績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引進的海外人才入選國家級人才平臺項目或獲得國家級人才榮譽獎項的,給予2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入選?。ú浚┘壢瞬牌脚_項目或獲得省(部)級人才榮譽獎項的,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二)引進的海外人才獨立承擔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的項目獲得國家或?。ú浚┘壙萍级泉勔陨溪剟畹模鶕@獎等次,給予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三章工作條件支持
第九條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根據需要,為引進的海外人才提供必要的事業(yè)平臺和工作條件:
(一)引進的海外人才領銜市重大科技項目的,可聘其擔任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經費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對自主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研發(fā)機構引進的海外人才,可聘其擔任重點學科首席教授或研發(fā)機構首席研究員,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啟動經費和設備,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辦公和實驗用房,在團隊建設、重大科研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優(yōu)先支持。
(二)引進的海外人才主持市重大科技專項的,經評審,擇優(yōu)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經費支持;對主要由企業(yè)和南寧市屬機構承擔建設、由引進的海外人才牽頭、在南寧實施的國家和自治區(qū)級研發(fā)創(chuàng)新平臺,按我市相關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三)鼓勵各類園區(qū)吸引海外人才投資或以轉化的科研項目創(chuàng)辦企業(yè)。各類園區(qū)對海外人才實際投資或技術入股達到50%以上的企業(yè)在三年初創(chuàng)期內,給予減免場地租金優(yōu)惠。
(四)引進的海外人才可擔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金融機構中級以上的領導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或者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引進海外人才到事業(yè)單位的,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通過特設崗位解決。
(五)引進的海外人才回國后首次申報評定職稱,可按其學術和專業(yè)技術水平及能力,直接申報評定相應檔次的職稱,其在國外取得的業(yè)績成果,可以作為申報職稱時的業(yè)績成果提交。在工作期間需晉升高一級職稱的,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限制,并優(yōu)先評聘。
(六)用人單位參照引進的海外人才回國(來華)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慮應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協商確定引進的海外人才的合理薪酬。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實施期權、股權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第十條鼓勵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進海外人才,對每新接收一名海外博士后的設站單位給予一次性15萬元人民幣的科研資助,對入站的海外博士后給予一次性10萬元人民幣的生活補助。博士后研究階段視為工作經歷,計入工齡。
第十一條支持用人單位申報國家級、自治區(qū)級和市級引進國(境)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對國家級、自治區(qū)級立項的項目,一次性分別給予項目單位最高20萬元和10萬元人民幣配套資金支持;每年最多給予10個項目市級立項,用于支持我市重點產業(yè)、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萬元人民幣。對國家、自治區(qū)新批準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示范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和10萬元人民幣資助。
第十二條支持海外引智工作站建設,對經批準的海外引智工作站建站單位提供一次性啟動建設經費5萬元人民幣。建站后優(yōu)先承接我市在海外的引才引智交流活動,按工作任務獲得工作經費和服務費。
發(fā)揮海外引智工作站和具備有關資質的中介機構的作用,對成功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按照我市引才舉薦政策予以獎勵。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十三條海外人才可享受以下服務保障:
(一)工作許可
持非工作簽證入境或從市外引進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經用人單位確認引進,根據需要可以直接在我市申辦《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1.引進的外籍人才符合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條件的,公安部門積極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2.引進的外籍人才符合辦理R字(人才)簽證條件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公安部門按照規(guī)定為其換發(fā)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天的R字(人才)簽證。
(三)落戶
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人才需要落戶南寧的,可直接為其辦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戶手續(xù)。
(四)子女入學
引進的海外人才有子女入學需要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結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實際情況安排入學。對獲得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入學;對其他海外人才,由其工作所在縣(區(qū))、開發(fā)區(qū)安排入學。
(五)配偶就業(yè)
引進的海外人才的配偶工作安置由用人單位積極予以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獲得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單位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推薦工作,對其他海外人才,由用人單位報請其工作所在縣(區(qū))、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推薦工作。
(六)醫(yī)療
1.經認定為我市A、B、C類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優(yōu)診服務,在定點醫(yī)院享受24小時專人接診和免費健康體檢等服務。
2.鼓勵符合條件的醫(yī)院、診療中心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加入國際醫(yī)療保險直付網絡系統(tǒng),為海外人才提供醫(yī)療保障。
(七)保險
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引進的海外人才辦理基本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醫(yī)療等社會保險,也可為其購買商業(yè)性補充保險。
(八)服務
統(tǒng)籌建立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為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專門服務,協調落實人才引進的各項政策。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職能分工
第十四條整合人才引進管理服務資源,優(yōu)化機構與職能配置,建立統(tǒng)一、高效的海外人才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海外人才引進工作的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引進海外人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我市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外人才引進工作。
(一)市委組織部是我市引進海外人才工作的牽頭抓總部門,負責統(tǒng)籌研究制定和協調落實引才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引才工程、政策項目實施效果檢查、監(jiān)督與績效考評等工作。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擬定引進海外人才的規(guī)劃、編制發(fā)布引才目錄、建立引進人才信息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理、服務辦法,組織開展海外人才招聘活動。
(三)財政、外僑、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工商、稅務、宣傳等部門,各縣(區(qū))、開發(fā)區(qū)及其它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海外人才引進、使用、管理、服務、宣傳等工作。
(四)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僑聯、科協、歐美同學會等群團組織發(fā)揮各自職能優(yōu)勢和作用,積極參與海外人才引進工作。
(五)在市政府駐國(境)外、市外機構加掛人才工作站牌子,增加駐(國)境外人才工作站布點,賦予其招才引智工作職能,廣泛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是海外人才引進工作的主體,國有企業(yè)和民營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在引進海外人才智力中應當發(fā)揮主導作用。
(一)用人單位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重大人才項目人選、建設平臺載體、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做好日常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
(二)鼓勵和支持企事業(yè)單位以講學、項目聘用、研發(fā)合作、專題培訓和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等方式,發(fā)展和吸引各類優(yōu)秀海外人才。
(三)支持國際組織、國際知名高校、科研機構、跨國公司來我市開展科研和教育等領域的合作,組建項目辦公室,成立研發(fā)中心和辦學實體,更好地引進海外人才、團隊和技術。
第十八條圍繞人才引進目標分類設置績效考核標準,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績效評估和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互聯網、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加大我市海外人才政策宣傳力度,使在我市工作和有意向來我市工作的各類海外人才能夠全面、準確地了解各項政策,并充分享受各項便利和優(yōu)惠。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我市各縣(區(qū))、開發(fā)區(qū)和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引進海外人才的具體辦法,創(chuàng)設相應的海外人才項目,大力吸引海外人才來邕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商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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