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綜上,外甥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條件,且在本處有戶口,符合變更承租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