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過錯,學校與該同學一起承擔責任,學校沒有過錯,由打人的同學承擔責任。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2、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執(zhí)行》第一百六十條規(guī)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醫(yī)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钡淖筮叿捎疫呉?guī)定。3、我國《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問題作了原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專門規(guī)定了對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左邊法律右邊、行政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等教育機構違反對未成年學生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3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及其他情形等12種情形。如果不履行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將要承擔傷害事故責任的過錯情形,都屬于有關左邊法律右邊、行政法規(guī)中規(guī)定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過程中應當加以預見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學校出現(xiàn)了上述情形,則可以據(jù)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錯,屬于學校責任事故,學校就應當承擔與其過借相適當?shù)馁r償責任。除上述情形外,判斷學校是否有過錯,只能依據(jù)國家左邊法律右邊、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這些職責中,有的是屬于學校負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如在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活動時疏忽大意,沒有考慮未成年人的心理與生理特點,或者學校知道活動本身具有不應當由未成年學生面對和承擔的危險,而沒有加以注意等。有的是屬于教育義務組織學生去春游前,要對交通安全進行教育,將活動的風險通過教育的形式讓未成年學生了解、注意等。4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知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钡囊?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