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材料rn辦理出生入戶子女已在擬入戶地街道進行過一孩生育登記或再生育審批的,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rn未進行過生育登記或審批的,提供以下材料:rn1、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rn2、全家戶口本;rn3、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rn4、《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rn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并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rn(1)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加蓋公章);rn(2)原農業(yè)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加蓋公章);rn(3)子女為收養(yǎng)的,提供收養(yǎng)證;rn(4)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劃生育法規(guī)及相關材料。rn女方非深戶,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證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縣(區(qū))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符合政策生育證明。rn6、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按男女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jù)等相關材料。rn7、辦理一歲以上子女出生入戶需提供近3個月本市查環(huán)查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