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遷入戶條件:
1.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時間及夫妻結婚登記時間均滿三年,被投靠人屬“雙高”(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國內博士、國外碩士以上高學歷)人才的不受分居時間限制;
2.申請人不屬于在職干部、職工;
3.經擬入戶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符合本市遷戶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申請人需先行攜帶相關資料到擬入戶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審核同意后相關計生信息通過深圳市政務資源交換平臺流轉到我局,不需提供紙質材料);
4.申請人有法定撫養(yǎng)責任的未成子女須一并申請;
5.可隨同申請人一并申請的成年子女:
?。?)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在校就讀成年子女;
?。?)一級或二級病殘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無配偶成年子女;
?。?)本省生源(戶口仍隨本省戶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讀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齡及在讀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隨遷入戶所需材料:
(1)申請人、隨遷子女(含養(yǎng)子女、繼子女,下同)戶口簿、身份證[原件(驗)復印件1份]
(2)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驗)復印件1份]
(3)結婚證。如申請人夫妻一方或雙方屬再婚的,還須提供歷次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因喪偶再婚的,還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需補充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原件(驗)復印件1份]
(4)隨遷子女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驗)復印件1份]
(5)[非必備]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1)隨遷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在校就讀成年子女的,需提供蓋學?;驅W籍管理部門公章的《學籍登記表》復印件1份,注明校辦電話和聯(lián)系人姓名,如果學校名稱中有“職業(yè)”、“技術”等字樣,須明確注明“該生屬于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在讀”字樣;(2)隨遷戶口與申請人同戶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讀成年子女的,需提供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蓋章的廣東省招生辦簽發(fā)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1份、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及《未婚未育證明》;(3)隨遷病殘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縣級以上殘聯(lián)簽發(fā)的一、二級《殘疾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或本市殘聯(lián)簽發(fā)的殘疾等級鑒定證明;②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無子女(含收養(yǎng)子女)證明;(4)隨遷收養(yǎng)子女的,需提供《收養(yǎng)登記證》、《收養(yǎng)登記申請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和《收養(yǎng)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表》(蓋留存單位公章的復印件1份);收養(yǎng)子女屬生父母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yǎng)或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還須提供收養(yǎng)子女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收養(yǎng)子女屬社會福利機構撫養(yǎng)的棄嬰(童)或私自抱養(yǎng)棄嬰(童)的,還須提供棄嬰(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蓋福利機構公章復印件1份),內容包括棄嬰來源(《撿拾棄嬰(童)情況證明》和《撿拾棄嬰(童)報案證明》)、棄嬰公告、入院審批手續(xù)等。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DNA鑒定。(5)申請人屬生父母未登記為合法夫妻關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請人(被投靠人)需填寫《非婚生育子女情況聲明》(6)隨遷子女撫養(yǎng)權發(fā)生變更的,需提供撫養(yǎng)權變更公證書或法院撫養(yǎng)權變更判決(調解)書;(7)被投靠人屬“雙高”人才的,需提供廣東省人事廳簽發(fā)或本市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副高以上職稱證書,或本市人力資源部門簽發(fā)的高學歷證明。;[原件(驗)復印件1份]
小孩上學父母雙方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