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上辦理招(調)工(干)戶籍遷入須知
入戶條件
1.經(jīng)我市(區(qū))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招(調)工(干)人員及隨同批準遷入的隨遷人員,提交入戶材料真實有效。
2.已孕已育(含收養(yǎng)子女)申請人經(jīng)擬入戶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符合本市遷戶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申請人先行到擬入戶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相關計生信息數(shù)據(jù)共享到我局,不需提供紙質材料)。
3.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入戶申請材料
1.市(區(qū))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招(調)工(干)人員入戶通知(書)或調動通知(書)。
2.深圳市入戶人員信息卡和《入戶告知書》、農業(yè)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農轉非”人員入戶信息卡。
3.申請人及隨遷子女戶口簿、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可免提供)。
4.申請人根據(jù)婚姻狀況,提供以下材料(未婚免提供):
(1)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2)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
(3)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戶口簿“婚姻狀況”欄已登記為“喪偶”的,不需提供)。
5.隨遷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6.入戶地選擇及材料(申請人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按以下先后順序依次選擇入戶地):
(1)配偶家庭戶
所需材料:配偶戶口簿;
(2)本人或親友的房產立戶。
所需材料:房產證原件或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單、擬入戶地派出所出具的標準地址單;
(3)掛靠親友家庭戶
所需材料:戶主戶口簿;
(4)本人單位集體戶
所需材料:夫妻雙方(單身的只提供個人)的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單、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注明戶內任一成員身份證號碼);
(5)配偶單位集體戶
所需材料:夫妻雙方的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單、本人單位未開立集體戶的證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注明戶內任一成員身份證號碼)、配偶單位同意接收入戶證明;
(6)代理機構集體戶
所需材料:夫妻雙方(單身的只提供個人)的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單、加蓋代理機構公章的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注明戶內任一成員身份證號碼)。招調手續(xù)體現(xiàn)用人單位的需另外提供用人單位未開立集體戶的證明;
(7)派出所代管戶,無以上入戶地選擇條件的,遷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場所登記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戶
所需材料:夫妻雙方(單身的只提供個人)的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單、用人單位(代理機構)未開立集體戶的證明、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以上材料
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交驗原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收取原件。
證件不是中文簽發(fā)的,須提供附有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