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2
不需要
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可以用全家戶口本代替;
2.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離婚的有調解書,喪偶的有死亡證明、銷戶證明);
3.節(jié)育證明。未滿49周歲的已婚人員,可提供《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的節(jié)育措施證明,以及最近3個月內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妊娠檢查證明。未按規(guī)定落實節(jié)育措施的,可提供與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知情選擇合同;
4.屬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領取社會撫養(yǎng)費的票據等相關材料;
5.申請孕產期證明的,需提供出生證明,計劃生育兩個以上的,需提供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審批表或再次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應當向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提交申請,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當核實原件并接受材料;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如果工作人員對接受材料的真實性有疑問,可以留下原件進行進一步核實。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的,應當立即辦理。
需要進一步核查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核查應當自申請人完成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果您對材料有任何疑問,您需要延長驗證時間。應向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人報告,并及時通知搬遷人員。
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計劃生育證》。對拒絕按核查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絕配合核查部門調查或提交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不予發(fā)放計劃生育證明。提供虛假材料的,自發(fā)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發(fā)放計劃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