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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申領

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申領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申領服務對象非深戶籍人員(不含港澳臺人員及外國人)受理條件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即可申請辦理:一、同時符合合法穩(wěn)定居所和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兩個條件:1.在特區(qū)有合法穩(wěn)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

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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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申領

  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申領

  服務對象

  非深戶籍人員(不含港澳臺人員及外國人)

  受理條件

  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即可申請辦理:

  一、同時符合合法穩(wěn)定居所和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兩個條件:

  1.在特區(qū)有合法穩(wěn)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xù)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wěn)定居所;

  2.在特區(qū)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qū)參加社會保險連續(xù)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

  二、符合特區(qū)人才引進規(guī)定,且依照《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條例》在特區(qū)辦理了居住登記。

  三、正在特區(qū)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yè))教育,且依照《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條例》在特區(qū)辦理了居住登記。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近期(5年內)數碼照片圖像號

  口頭或書面提供圖像號即可,不需圖像回執(zhí)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查驗原件

  填報須知

  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五年內拍攝的數碼照片圖像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臨時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

  受理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真實準確,申請條件能夠通過系統(tǒng)初驗。

  網上辦理流程

  (一)個人申辦居住證流程

  1.申請。申領人應當使用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tǒng),按照系統(tǒng)要求填報個人信息,選擇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完備并通過系統(tǒng)初核提交成功的,系統(tǒng)出具受理回執(zhí)。

  3.審查。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公安機關根據反饋的核實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開始制證。

  4.領取證件。領取證件時,申領人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其申請時選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驗申領人身份,打印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深圳經濟特區(qū)與居住證業(yè)務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或者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發(fā)放證件。

  備注:提交辦證資料時可選擇通過郵局快遞服務領取居住證(需按照系統(tǒng)提示上傳辦證人及其身份證的照片,并通過受理點實名認證審核),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如該申請通過各部門信息核實環(huán)節(jié),但因照片問題未通過實名認證被退回的,需要在15天內根據提示重新上傳照片,逾期將終止辦證流程。

  (二)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流程

  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應當先到所在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學校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應當及時開通居住證代辦賬號;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帳號開設完畢后,辦證流程如下:

  1.申請。用人單位和學校應當使用代辦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tǒng),通過身份證讀卡器讀取申領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統(tǒng)初核。

  2.受理。經系統(tǒng)初核符合辦證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學校組織申領人核對、補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內容,打印申請表經申領人簽名確認后提交系統(tǒng),系統(tǒng)受理成功后出具代辦受理回執(zhí)。

  3.審查。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公安機關根據反饋的核實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開始制證。

  4.領證。用人單位、學校憑代辦受理回執(zhí)和經申領人簽名確認的居住證申請表,到受理點領取代辦的居住證。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提交申請。

  2.受理。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zhí)。

  3.審查。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公安機關根據反饋的核實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開始制證。

  4.領證。申領人可以憑受理回執(zhí)到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5.居住證被注銷后再次申領居住證的與此流程相同。

  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1-11-01

  各市委組織部,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編辦、經濟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財政局、住建局(委)、衛(wèi)生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南京關區(qū)各海關,人行南京分行營業(yè)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印發(fā)的《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蘇政發(fā)〔2011〕87號),特制定《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江蘇省衛(wèi)生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海關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蘇政發(fā)〔2011〕87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使用。持證人享受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待遇。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設區(qū)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fā)放和綜合管理部門。省公安廳負責空白《居住證》的印制和管理。省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負責落實持證人享有的相關待遇。

  第二章

  證

  件

  第四條

  《居住證》分為主證和副證兩種,分別由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申領?!毒幼∽C》載有居住證號碼、有效期、簽發(fā)日期、簽發(fā)機關、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qū))、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工作單位、省內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證人照片。主證另載有隨行家屬信息,副證另載有主證持有人姓名、主證編號、與主證持有人關系等信息。

  證件套印省公安廳公章,蓋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章及《居住證》專用鋼印。

  第五條

  《居住證》號碼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數字組成,具體含義為:

  第1位為證件類型,Z表示主證,F表示副證;

  第2至4位為國家(地區(qū))代碼;

  第5位為發(fā)證單位;

  第6至13位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為流水號。

  第六條辦理《居住證》不收任何費用,所需工本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第三章

  申

  領

  第七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由所在單位在江蘇留學人員創(chuàng)業(yè)網上注冊后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網上預審后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紙質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八條

  省直和中央駐蘇單位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受理、審核與證件打印、發(fā)放;各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由設區(qū)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與初核,并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認定后打印、發(fā)放證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紙質申請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符合領取條件的,受理單位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領取《居住證》;不符合領取條件的,受理單位應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九條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需同時具備以下四項條件:

 ?。ㄒ唬┓潜臼艏òㄍ鈬鴩?、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港澳臺戶籍、國內其他省份戶籍等情況);

 ?。ǘ┰趪ň常┩馊〉貌┦繉W位;

 ?。ㄈ┟磕暝诒臼」ぷ鳎▌?chuàng)業(yè))時間不少于6個月;

 ?。ㄋ模┚哂泻M夤ぷ鹘洑v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實驗室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在世界500強企業(yè)或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中級以上職務的專業(yè)技術人才和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經營管理人才;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chuàng)業(yè)經驗,熟悉相關產業(yè)領域和國際規(guī)則的創(chuàng)業(yè)人才。

  獲國家“千人計劃”和省“雙創(chuàng)計劃”資助的非本省戶籍海外高層次人才,由所在單位直接按規(guī)定程序申領《居住證》。

  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省急需緊缺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區(qū)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后,可不受學歷和在本省工作時間的限制,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辦理《居住證》。

  第十條

  申請《居住證》須交驗和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督K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申請表》(可在網上填報時生成并打?。?;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張;

  (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認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以及其他業(yè)績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炯殑t第九條第

 ?。ㄋ模┛钜蟮南嚓P證明材料;

 ?。ㄎ澹┯行矸葑C明原件及復印件(擁有外國國籍的交驗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在國外永久〔長期〕居留的交驗護照、國外居留證明,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未在國外定居的交驗護照、國內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交驗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交驗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內公民交驗居民身份證);

  (六)已婚者的結婚證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ㄆ撸┚幼〉刈∷C明(包括申請人的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房合同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證明等);

 ?。ò耍┯行Ы】禒顩r證明(6個月內有效的國際旅行衛(wèi)生保健中心、省內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九)所在單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6個月的證明;

  (十)與本省內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協(xié)議)或在本省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獲國家“千人計劃”和省“雙創(chuàng)計劃”資助者還應交驗和提供獲得資助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在《居住證》主證申請成功后可為其非本省戶籍的隨行配偶及未滿18周歲(以申請時的實際年齡為準,下同)的子女申請《居住證》副證,申請時須交驗和提供本細則第十條第

 ?。ㄒ唬?、

 ?。ǘ?/p>

 ?。ㄎ澹?/p>

 ?。?/p>

 ?。ò耍┛钜?guī)定的相關材料;隨行子女還需交驗和提供出生證及親屬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依據海外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的申請和實際需要確定,最長為5年?!毒幼∽C》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申請者聘用(勞動)合同(協(xié)議)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創(chuàng)業(yè))的期限?!毒幼∽C》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居住證》主證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滿需要續(xù)辦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由所在單位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如遇持證人在國(境)外等特殊情況的,可在回國(來華)后的30日內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guī)定程序換發(fā)新證。續(xù)辦《居住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督K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申請表》(可在網上填報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張;

 ?。ㄈ┡c本省內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協(xié)議)或在本省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三條

  工作單位、居住地、身份證件號等發(fā)生變化的,持證人所在單位應在30日內就變更事項進行網上申請并持變更材料到發(fā)證機關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

  第十四條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所在單位應及時登錄江蘇留學人員創(chuàng)業(yè)網進行掛失,并攜有關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書面掛失手續(xù),如掛失滿15日仍未找到證件的,所在單位應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補辦新證。

  第十五條

  持證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居住證》自動失效:

 ?。ㄒ唬┯行跐M未續(xù)辦的;

 ?。ǘ┤〉帽臼艏?;

 ?。ㄈ┙獬赣茫▌趧樱┖贤▍f(xié)議)或結束在本省工作(創(chuàng)業(yè))的;

 ?。ㄋ模┦褂锰摷俨牧先〉谩毒幼∽C》的;

 ?。ㄎ澹┻`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居住證》主證失效,主證持有人配偶及子女所持《居住證》副證即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失效及作廢的《居住證》由持證人所在單位收回并交發(fā)證機關注銷。已注銷證件由發(fā)證機關暫時保存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集中后統(tǒng)一交省公安廳處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條具有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持證人來本省工作,可以免辦就業(yè)許可證,憑《居住證》直接辦理就業(yè)證。

  第十八條持證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等單位擔任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中層以上領導職務(外國國籍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參與本省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并擔任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涉及國家安全的須另行批準)。

  具有中國國籍的持證人到事業(yè)單位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辦理調配手續(xù);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標準化管理,采取“控制總量、盤活存量、優(yōu)化結構、有減有增”等多種辦法,為事業(yè)單位聘用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編制保障;沒有進人計劃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追加;符合條件的,可在崗位職數內直接聘任相應專業(yè)技術職務,單位如無空缺崗位,由其主管部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予以增加崗位。受聘者可按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居住證》可作為持證人在本省投資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身份證明,依法申辦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外國國籍、永久(長期)在國外定居或港澳臺地區(qū)的持證人興辦企業(yè),可持《居住證》直接申辦外資企業(yè)的工商登記,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證明并免于公證、認證;永久(長期)在國外定居的持證人,也可持《居住證》選擇申辦內資企業(yè)的工商登記。

  持證人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guī)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其企業(yè)在申請享受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yōu)惠時,應向當地政府科技或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確認,并向主管稅務局辦理項目登記和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條具有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持證人擁有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外幣資金,可憑《居住證》,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手續(xù);在本省創(chuàng)辦外資企業(yè)取得的合法人民幣利潤需匯出境外的,可按規(guī)定持相關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金購付匯手續(xù);如其企業(yè)發(fā)生轉股、清算等事項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持相關材料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在本省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可自由申報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和省基礎研究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等各類省級科技計劃,享受國家和本省有關科技優(yōu)惠政策;在同等條件下,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向其領銜的項目傾斜。政府主導的各類創(chuàng)業(yè)風險投資基金、中小科技型企業(yè)發(fā)展專項引導資金和產業(yè)化項目優(yōu)先支持持證人投資興辦的初創(chuàng)企業(yè)。對持證人承擔的科技含量高、產業(yè)化前景好的重大創(chuàng)新項目,優(yōu)先推薦申報國家重大專項。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可自愿參加本省的各種學術組織以及國家、省有關政府獎勵申報和評選;可根據國家、省職稱政策及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申報條件,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評審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符合條件的,可報名參加本省專業(yè)技術資格、職(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取得職(執(zhí))業(yè)資格后予以注冊登記;參加職稱評審以及專業(yè)技術資格、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時,可免試外語、計算機。

  第二十三條《居住證》在江蘇省內海關視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持證人依法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海關總署第154號令”)規(guī)定的通關便利。

  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xù)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證人,以隨身攜帶、分離運輸、郵遞、快遞等方式進境海關總署第154號令規(guī)定范圍內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用品,海關可憑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和《旅客申報單》免稅驗放;進境海關總署第154號令規(guī)定范圍內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主管海關依據有關規(guī)定審批,進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他相關單證免稅驗放;可依據有關規(guī)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1輛(限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海關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征稅驗放。

  持證人隨身攜帶的進出境物品,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可以不予開箱查驗;辦理進出境物品申請和通關時,海關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及時辦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驗放的,海關可以預約加班。

  第二十四條對在本省工商注冊且稅務登記企業(yè)聘用的持證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獎勵,獎勵金額為持證人上在當地稅務部門所繳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額的40%,當地的獎勵總額原則上歷年累計不超過30萬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購買或租賃汽車、自住住房、辦公用房、參加專業(yè)領域培訓及興辦企業(yè)等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初預算中安排專項獎勵經費,專項獎勵經費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結余全額收回。申請獎勵的持證人須在每年4月底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并提供相關材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工商、地稅部門審核持證人提供的資料,并按規(guī)定于每年6月底前將獎勵經費核撥至持證人銀行賬戶。每年8月底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當獎勵發(fā)放情況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并提出下一獎勵資金預算。

  第二十五條取得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換發(fā)、補發(fā)護照,申請往來港澳地區(qū)或臺灣地區(qū)通行證和簽注;具有外省戶籍的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憑《居住證》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赴港澳商務簽注;具有外國國籍的持證人及其外國國籍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可憑所持有效外國護照、簽證和《居住證》申請長期有效居留許可或多次“F”(訪問)簽證;在江蘇投資、任職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國國籍持證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機關憑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中國政府指定的衛(wèi)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wèi)生醫(yī)療機構簽發(fā)的健康證明書、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六條持證人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當地居民同等信貸、稅收等政策,房產建設部門及時為其辦理產權登記和發(fā)證手續(xù);未購買自住房的,有關部門應優(yōu)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專家樓),也可優(yōu)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賃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發(fā)放租房補貼(含雙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二十七條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規(guī)定參加工作所在地的職工基本養(yǎng)老、職工基本醫(yī)療、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轉移接續(xù)、享受待遇等可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有條件的單位可為持證人辦理補充醫(yī)療保險,所需資金由所在單位予以解決。

  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規(guī)定在本省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購買或租賃自住房時,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在工作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優(yōu)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離開工作所在地時,可按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或提取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各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情況為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本地就醫(yī)確定一批定點醫(yī)院,并由省衛(wèi)生廳通過媒體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定點醫(yī)院應采取措施為持證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優(yōu)先掛號、檢查、治療等服務內容。

  參加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持證人就醫(yī)發(fā)生的費用,按當地醫(yī)療保險相關規(guī)定即時結算。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子女在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應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學”的原則,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協(xié)調辦理入學(園)手續(xù);在高中教育階段就讀的,可依據其學業(yè)成績,經學校測試后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入讀學校。持證人擁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時,可享受“優(yōu)錄”待遇,即在進入高校投檔線后,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痪哂型鈬鴩淖优畧罂际雀咝r,在達到規(guī)定的招收外國留學生條件下,準予優(yōu)先錄取。

  第三十條持證人可憑《居住證》和下列身份證明在本省公安機關申請機動車牌和機動車駕駛證:外國人提交其入境時的護照;華僑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居民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身份證件;臺灣居民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境內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

  持證人憑《居住證》可以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機關、團體內登記住宿。

  第三十一條持有《居住證》副證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可享受本細則第二

  十、二十

  二、二十

  五、二十

  七、二十

  九、三十條規(guī)定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解釋,并由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居住證申領問答

  1.哪些是辦證對象?

  答: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負責受理發(fā)放;在居住地就讀、就醫(yī)、探親人員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引進、交流的人員不需申報居住登記和領取《居住證》。

  2.居住證在哪里辦理?

  答:為方便群眾辦理,南寧市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派出所、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和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等分別設立了居住證受理點,申請人可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前往受理點申請辦理居住證。

  3.申辦居住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當前居住地址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本人年內彩照1張(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4.辦理居住證是否收費?

  答: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簽注,首次申領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簽注不收取費用。居住證遺失、損壞或者居住證主要信息發(fā)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補領、換領或者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重新申領居住證的,需要繳納證件工本費。

  5.已取得暫住證的人員,是否要重新領取居住證?

  答:居住證推行實施前已依法申領暫住證的,在暫住證有效期內可繼續(xù)使用;也可以前往現居住地受理點,憑有效的暫住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免費換領居住證。

  6.為什么居住證要求每年簽注一次?

  答:每年簽注一次可以證明持證人在居住地是否連續(xù)居住,確保居住信息準確、完整,實現居住證長效延續(xù)性管理。尤其是一些社會福利待遇與居住年限掛鉤的,需要通過每年簽注來證實其居住行為的延續(xù)性。

  逾期不辦理簽注或者不如實提供簽注信息的,將自動中止其居住證使用功能。居住證中止使用功能后,仍需要在本市繼續(xù)居住的,應當按

  照規(guī)定申請重新啟用原居住證,連續(xù)居住時間從重新啟用之日起計算。

  7.為何要及時變更居住地住址?

  答:南寧市對流動人口的居住地住址發(fā)生變動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作了規(guī)定。主要考慮:一是服務發(fā)展的需要。加強流動人口實際居住地住址變更登記,有利于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的底數和分布,科學分析流動人口數量、結構和趨勢,盤活人口信息資源,為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發(fā)揮人口信息資源服務科學發(fā)展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二是服務群眾的需要。由于各地發(fā)展不平衡,流動人口在不同居住地享有的權利待遇也不均等。及時確認流動人口的居住狀況,便于流動人口及時享有居住地的公共服務,從而使流動人口空間轉移和同步享有權利待遇有機銜接。

  8.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的時限及要求?

  答: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后,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地址發(fā)生變動的,要在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居住證辦理流程

  1、申辦人到居住地轄區(qū)派出所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申請辦理居住證,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

  2、提交相關材料

  3、經審核材料齊全的,發(fā)給居住證領取憑證;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通知應補齊的材料

  4、20個工作日內,申辦人憑居住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領取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申領須知

  一、受理條件

  有本科以上學歷(無年齡限制,只要退休前1年)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具有高級職稱),符合上海市引進人才開發(fā)目錄所列在專業(yè)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上工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的國內人員。

  用人單位的注冊資本(實到資金)一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知識型服務企業(yè)、科技型企業(yè)及高新技術企業(yè)、高校應屆畢業(yè)生首創(chuàng)企業(yè)(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關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冊資本的限制;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一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企業(yè)非法人單位(分公司)其上級法人的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外省市政府、企事業(yè)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屬受理范圍(含人才派遣機構派遣的人員);本市用人單位在外省市分支機構招聘的外省市人員,不屬受理范圍;

  二、申請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填寫《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簡歷從讀大學時起,表格第3頁申領人簽章、公司或代表處蓋公章(表格可在21世紀人才網下載);

  2、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原件需驗證)、專業(yè)技術證書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外地詳細住址首頁及本人信息頁),本人為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本市住所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如果所購房產權證還沒有領到,則提供目前住所證明資料?!艟幼挝患w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附單位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借住在親友家的提供戶主的房產證或者戶口本、書面同意入住證明以及戶主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租房居住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6、本市二級以上醫(yī)院(包括二級)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體檢證明3個月之內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時勞動合同離截止日期應還有6個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資還需提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xié)議;

  8、派遣代表處員工還需簽訂崗位協(xié)議書、派遣單位與員工的派遣協(xié)議復印件(驗原件);

  9、目前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yè)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單位為分公司的,需提供總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

  10、近3個月中任何一個月的個調稅單原件

  11、婚姻狀況

  A、已婚: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B、離婚:提供離婚證和判決書或協(xié)議書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

  12、申領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

  13、隨員證:

  A、為未成年獨生子女申報隨員,提供子女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16周歲以上的提供在滬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證明)。父母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判決書或協(xié)議書)。

  B、為未成年的非獨生子女辦理隨員,提供子女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出生醫(yī)學證明、準生證或者社會撫養(yǎng)費繳納證明,(16周歲以上的提供在滬全日制學校就讀證明)、父母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判決書或協(xié)議書)。

  C、為配偶申報隨員: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需外地詳細住址首頁)。如配偶符合辦理《上海市居住證》條件的,建議分別辦理《上海市居住證》主證。

  14、告知個人檔案保管的具體地址及電話。在遞交申報材料后,由受理點所屬的市、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按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將居住證申辦人的人事檔案調入人才服務中心,由中心檔案管理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出具個人檔案查閱情況證明。(居住證受理時間從人事檔案調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計算)。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請人可自愿選擇提供:

  1、專業(yè)技術證書、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及有關推薦證明等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國外工作單位出具的專業(yè)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證明和國外工作收入納稅稅單(驗原件)。

  3、學位證書及驗證證明。

  收費情況:

  1、驗證費

  2、服務費

  居住證到期續(xù)辦提供材料須知

  居住證到期須提前兩個月申請續(xù)辦,如首次辦理時材料無變化的提供以下材料,有變化的須提供變更材料復印件、原件

  一、申領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請:填寫《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簡歷從讀大學時

  起,表格第3頁申領人簽章、公司或代表處蓋公章(表格可在21世紀人才網下載)

  2、本人身份證、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3、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距居住證有效期截止后的2個月以上有效期,如居住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為2007.年5月2日,那么勞動合同的的有效期為2007年7月2日之后)。具有資還需提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xié)議;

  4、派遣代表處員工還需簽訂崗協(xié)議書、派遣單位與員工的派遣協(xié)議復印件(驗原件)。

  5、住所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如果所購房產權證還沒有領到,則提供目前住所證明資料?!艟幼挝患w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附單位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借住在親友家的提供戶主的房產證或者戶口本、書面同意入住證明以及戶主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租房居住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6、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單位為分公司的,需提供總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

  7、婚姻狀況證明:如與首次申領時不同請?zhí)峁┫嚓P的證明

  A、已婚: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B、離婚:提供離婚證和判決書或協(xié)議書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

  8、申領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

  9、個人繳納養(yǎng)老保險證明(在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上打印后加蓋單位公章,注明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注明密碼)和居住證有效期內最近一年(如2008年7月到期,那么需要提供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的稅單)的在滬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證明

  注:1)大專學歷的稅單在2008年4月前的稅款要在20元以上(含20元)

  2)如因失業(yè)提交不出稅單、社保繳納記錄:退工單原件及復印件、就職單位承諾書并加蓋公章(本公司員工XXX,身份證號XXXXX,由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沒有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現已在本公司工作,承諾等XXX居住證續(xù)辦審核通過后立刻為其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特此承諾。XXX公司X年X月X日)。

  9、隨員證:

  A、子女隨員證:提供子女居住證復印件,16周歲以上的提供在滬全日制學校就讀證明。

  B、配偶申報隨員:配偶居住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注:如果在首次申領居住證時沒有申領隨員證的,請按照隨員證首次申領的辦法提供資料。

  二、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請人可自愿選擇提供:

  1、專業(yè)技術證書、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及有關推薦證明等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國外工作單位出具的專業(yè)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證明和國外工作收入納稅稅單(驗原件)。

  收費情況:

  1、服務費

  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信息變更、隨員及掛失、補辦須知

  需由申領人本人憑身份證或者聘用單位人事專員憑單位介紹信申報,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能代理申報。

  一、單位變更

  1、居住證、身份證復印件;

  2、通知聯原件、復印件

  3、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派遣代表處員工還需提供崗位協(xié)議原件、派遣協(xié)議原件復印件;

  4、用人單位的注冊資本(實到資金)一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知識型服務企業(yè)、科技型企業(yè)及高新技術企業(yè)、高校應屆畢業(yè)生首創(chuàng)企業(yè)(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關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冊資本的限制;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一般應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企業(yè)非法人單位(分公司)其上級法人的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外省市政府、企事業(yè)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屬受理范圍(含人才派遣機構派遣的人員);本市用人單位在外省市分支機構招聘的外省市人員,不屬受理范圍;

  5、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yè)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二、住所變更

  1、居住證復印件;

  2、本市的住所證明:

  ◆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附單位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借住在親友家的提供戶主的房產證或者戶口本、書面同意入住證明以及戶主所在地居(村)居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租房居住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三、增加隨員

  增加隨員一般應在居住證到期續(xù)簽時同時提出申請,除提供居住證復印件外:

  1、為未成年獨生子女申報隨員,提供子女戶口本復印件、出生證明和獨生子女證、結婚證(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判決書或協(xié)議書)原件及復印件,16周歲以上的提供在讀證明;

  2、為未成年的非獨生子女辦理隨員,提供子女戶口本復印件、出生醫(yī)學證明、準生證或者社會撫養(yǎng)費繳納證明、結婚證(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判決書或協(xié)議書)原件及復印件(16周歲以上的需提供在讀證明)

  3、為配偶申報隨員: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配偶身份證復印件,配偶戶口簿復印件(需外地詳細住址)。

  四、其他信息變更

  更改個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身份信息變更證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證原件(留復印件)。

  五、補開副聯通知單

  1、居住證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2、單位出具遺失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

  六、掛失

  1、身份證復印件;

  2、本人掛失申請。

  七、工本費

  按照市物價部門規(guī)定,重新制卡需繳費人民幣25元。

  八、受理地點

  申領人應向原受理點提出申請。

  申領

  一、依據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2004年8月30日)。

  2、滬發(fā)改人口[2004]018號《關于印發(fā)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

  二、申領對象

  居住在本街道、鎮(zhèn)(鄉(xiāng))轄區(qū)內的境內來滬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1、在本市有穩(wěn)定就業(yè)和穩(wěn)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yè)人員(以下簡稱從業(yè)人員);

  2、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來滬人員;就讀于本市大、中專院校,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的人員,以及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投靠就讀人員)。

  三、申領地點

  來滬人員現居住地所屬街道、鎮(zhèn)(鄉(xiāng))社區(qū)事務受理中心居住證受理點。

  四、申領材料

  來滬人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2、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等;

  3、18~49周歲的申領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

  4、本市街道、鎮(zhèn)(鄉(xiāng))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關人員還應當提供其他材料:

  1、從業(yè)人員

  (1)本市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就業(yè)登記證明,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聘用(勞動)合同,參加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還須提供特種崗位上崗證書。

  (2)投資開業(yè)或個體經營者提供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和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

  2、投靠、就讀人員

  (l)屬于夫妻投靠的,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須提供

  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2)來滬就讀的,須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fā)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3)來滬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須提供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五、申領手續(xù)

  1、來滬人員先配合協(xié)管員進行信息預采集,然后憑《辦證通知》、攜帶本人的申領材料,到受理點辦理申領手續(xù)。

  2、來滬人員交驗有關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來滬人員補齊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應出具《上海市居住證申領回執(zhí)》。

  3、來滬人員到指定地點確認《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拍照。

  六、收費

  《上海市居住證》工本費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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