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銷常住戶口的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戶指標卡號信息(確定已取得入戶指標卡的,現(xiàn)場辦理時公安機關可使用身份證號碼調取指標卡數(shù)據。)
2.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
3.申請人攜帶隨遷子女的,收取隨遷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未滿16周歲可免收取)、《出生醫(yī)學證明》。在國外出生的,還需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未認證的,提交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出生證明中文翻譯件的公證書。
4.被投靠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未婚的,免提供;
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結婚證;
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
喪偶的,提供結婚證、配偶死亡證明文書或戶口簿注銷頁或派出所注銷底冊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戶口簿“婚姻狀況”欄已登記為“喪偶”的不需提供。